原题:不能将执法者应担的责任强加于房东
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其中有一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羊城晚报》3月1日)
按此法规逻辑,房东在将房子租给他人时,不但要查验对方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还必须经常光顾出租屋,仔细排查承租者从事职业的合法与否。慑于巨额罚金,难保房东不会铤而走险,时常偷偷光顾承租者的房间,像密探那样搜寻“坏人”的蛛丝马迹。这样一来,承租者的私人空间难说有法律保障可言。
美国人的住房观念与中国人普遍希望“拥有”有着很大的不同,许多家庭的住房都是租来的。为此,美国的住宅租赁法规对双方关系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加大了对承租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比如,承租者一旦取得承租权,房东在征得同意之前,是无权擅自闯入承租者的房间的。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房东在利益驱动下,在明知承租者从事违法经营的情况下,睁只眼闭只眼,更不排除个别人助纣为虐。但这不是普遍现象,也不能表明,房东就有超出常人、识别“坏人”的火眼金睛。
同许多城市一样,广州的房屋租赁包括商品房和城中村住宅两大块。商品房的配套管理相对较为规范,而城中村则有着天壤之别。其实,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城中村的出租,虽然早就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绝大多数时候仍游离于管理之外。
广州将原本应由执法部门承担的管理及甄别的义务,强加到房东身上,可以说是一种执法错位,也可能引发更多负面影响。窃以为,当下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如何将房屋租赁这块被市场遗忘之地,有效地纳入管辖范畴。(禾刀)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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