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已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的短板。近日在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不少专家提出立法赋予公民社会福利权,认为通过立法规范社会福利制度,是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前提。 社会福利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包括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残疾人福利等。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法律,社会福利制度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社会福利立法一直处于缺失状态,相关内容散见于各类法律或者文件,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目前,社会保险法已经颁布实施,社会救助立法也在推进,而社会福利立法依然明显滞后。 笔者认为,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法制体系,不妨就从儿童福利立法开始。 保护儿童权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却至今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儿童救助保护体系极不完善。目前,有关儿童福利、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不够系统、不够全面且大多缺乏可操作性。近年来,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因儿童福利基本制度缺失,导致部分受侵害儿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可见,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势在必行。 目前全国困境儿童约数百万人,其中以重度残疾儿童为主,也包括其父母正长期服刑或强制戒毒的孩子。中国目前由财政完全投入的儿童福利制度,仅针对政府福利部门登记在册的孤儿。但同时,还有很多父母或家庭监护人尚在、生活在自己家中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就是为建立普惠制的儿童福利制度撑开法律的保护伞。儿童福利法应当全面系统地保护儿童的各项权益,在儿童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儿童还享有发展权和参与权。发展权主要表现在儿童有权接受教育,以促进其身体和心理等各方面的健康成长。保障儿童获取健康信息也是发展权的内容。参与权主要是指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受保护权也是儿童享有的重要权利,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特别保护。 儿童福利法应当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老师、医生、照护孩子的人、警察等人群发现有儿童权益受损,必须及时报告专门机构,如不报告将面临问责。接受报告的机构应是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由专门的社工负责处 理此类案件,并由律师代受害儿童将其父母告上法庭,通过司法处理被弃儿童的安置问题。(福建日报)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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