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将税收法定原则逐步付诸实践,不仅关乎于法有据的问题,更是回归法治的必然选择。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进入新时期,全国人大将更好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 回顾近几年全国两会的核心议题,关于税收的讨论是其中之一。说到底,税收既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也是政府运行的经济来源,是一个综合了政治、经济、民生等几乎所有重大领域的关键问题。民间对此也反响热烈,比如个税起征点调整、房产税、“营改增”试点等等无不引发广泛关注。如果说这些针对个别税种的讨论可归为细节的、技术性的讨论,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全局性的、决定性的命题。 简单来说,这一原则就是指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而这里的“法”并非泛化的各种法律法规,而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尽管这一原则已经由《立法法》等法律条文规定,但理想要完全照进现实还有距离: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其余15个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正如发言人傅莹所说,授权征收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必须认识到,随着我国税收规模越来越大,公民法治精神越来越强,对于税收这一问题从关注增收的结果导向,转向更加强调程序合法性的过程导向。这一转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可喜的是,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强调,成为近年来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的议案、提案的重点方向。例如连续几年关注这一话题的人大代表赵冬苓今年再提议案,希望5年内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在两会这样的场合,值得讨论的就该是这样根本性的话题,产生的推进效果也有目共睹。在民间,这一原则越来越被人熟知,在有关房产税试点的讨论中,对征税合法性的追问体现了社会进步。而在政府层面,去年底财政部长楼继伟明确提出,深化税制改革要尽可能不开征新税种。 但人大要盯紧政府的钱袋子,仅靠政府自觉是不够的,只有改变政府既当税收规则制定者、又当执行者同时还是受益者的局面,才可能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若是脱离了立法机关的约束,税收自由裁量权过分膨胀,过头税、重复征税等情况必然难以消除。 史学家黄仁宇曾评价,历史上中国的财税制度一直缺乏“数目字管理”,在今天讨论税收法定原则时,这一评价仍有借鉴意义。如何将已成共识的税收法定原则付诸实践?第一步就应梳理现有授权征收税收的名目和规模,加以规范、理顺。条件成熟的可上升为法律,新税种的开征则应严格纳入立法程序。而长远来看,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也该尽快拿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当然,这并非完全否定税收授权立法这一途径,只不过这一手段应当从常态转为例外,并实现具体而明确的“一事一议”,不能再开万能的“空头支票”。 傅莹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的表态,被解读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问题。从这一解读不难看出各界的肯定和期待,也需要一份时间表予以积极回应。此前,习近平同志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将税收法定原则逐步付诸实践,不仅关乎于法有据的问题,更是回归法治的必然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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