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年底突击花掉这预算中的2万亿,网友们议论纷纷,但是归纳起来无非有以下两种:一是应该把这些钱花在民生上,比如投向教育、交通、医疗等民生工程的建设,哪怕是每人分1428元;二则是要防止各级财政为了突击花钱,找些名目最终流进了个人的口袋或者流进了小金库。
“财政为什么要当做任务来花?”,国家财政有预算,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同样也是为了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当成任务来花自然是没有什么不对,政府财政“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因为只有把财政的钱都花出去,才能够达到“用之于民”的目的。
“等钱办事”恐怕是造成年底需要突击花钱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办得怎么样,很大的判断标准就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但把这些钱花出去需要时间和过程。之所以出现要突击花钱的现象,主要还是因为前11个月花钱没有按照预算进行,没花钱当然就办不成事,少花钱自然就是少办事,突击花钱实际上证明白白浪费了前11个月的时间,是行政效率不到位的表现。
到了年底,要绩效考核,首先恐怕是要看这些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即这些钱到底有没有按照预算花出去,“一分钱办一分钱的事”,搞工程不花钱显然不现实,因此到了年底,只好突击花钱,以应对绩效考核,至于怎么花,要么是工程匆匆上马,要么就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报账,动歪脑筋,钱流进了个人的钱包或者入了部门的小金库。
财政预算本来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但是这里的“效率”绝对不是指花钱的效率,而是在一年的时间里用了多少钱干了多少事。可这种突击花钱的后果是什么呢?只能是钱花的匆匆忙忙,事情办得马马虎虎。
因此,老百姓的质疑和担忧不是没有道理,政府财政的钱如果能够在公共服务中取得实际的效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任务式花钱倒也没有什么不妥,关键是钱花出去了,事情却没有办好,不仅仅是没有效率,更是一种浪费,与其绞尽脑汁怎么消化这笔巨资,反倒不如每个纳税人发1428块来得实在。
' />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年底突击花钱已经被舆论持续关注多年,财政部也曾多次强调“要不断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防止年底突击花钱”。令公众比较费解的是,年底突击花钱为何总是“防而不止”?出现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究竟是什么?为何预算批准了的可以花的钱,却总是花不出去?是预算本身就虚高,还是预算拨付的速度有问题?又或者,突击花钱本身就是一种最为有关部门乐见的花钱方式,因而已然成为一种“人造惯例”?
其实,现在最重要的还不是辨析原因,年底突击花钱既然已经呈现为一种惯例,事前的“防止”事实上已经宣布失败;那么,当年底突击花钱无可避免地出现之后,我们是否就只能无可奈何地坐视不管?当然不是。恰恰相反,我们更应该加强对财政部门年底突击花钱的事中监管和事后审计。
有必要指出的是:年底突击花钱其实只是一种财政支出现象,它可能出现问题却并不必然出现问题。现在年底突击花钱之所以成为一个绝对的贬义词,是因为在公众的生活经验常识里,它几乎总是成为财政资金浪费、滥发奖金福利乃至寻租腐败等的同义词。隐藏在年底突击花钱现象背后的财政支出低效率和财政支出违法性,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一年预算支出7.6万亿,一个月就要花掉2万亿,这种花钱效率显然非常值得担忧。那么,在一个月之后,这2万亿有没有被如数花掉?都花在了哪些地方?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是否完全遵守了预算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程序规定?更进一步,有没有滥发奖金福利现象?是否能够倒推出一些部门预算编制虚高的结论?总而言之,年底突击花钱不应该是一笔糊涂账,而应该得到更为严格的“突击监管”,并及时拿出专门的“突击审计”公告,以供下年度编制和审核政府预算时做重要参考。
说到底,年底突击花钱是一个“预算病”。它在源头上与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不公开以及预算软约束等都存在密切关联,又在终点上以保证下年度预算不被缩水而作为最大的“突击”动力。要杜绝年底突击花钱,不仅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更要及时修改预算法,这也许需要一个过程。在此之前,如果暂时还无法杜绝年底突击花钱现象的出现,那么,至少首先要让年底突击花钱无法作恶。对年底突击花钱予以更为严格的“突击监管”和“突击审计”,因而就是当务之急。
' />财政部数据显示,1~11月累计,全国财政支出56235.97亿元。而据今年全国人大批准的财政部提交的预算报告,全国财政应完成支出76235亿元。这意味着年底突击花钱似乎在所难免,根据预算支出和已完成支出间的差额,仅12月一个月,全国财政部门要突击花掉2万亿元。(12月13日《西安晚报》)
“年底突击花钱在所难免”,无疑给人这样的强烈暗示和印象——政府手中的钱“太多了”,以至于若非“突击”,实在不易轻松花完。如此暗示和印象,显然让人极感郁闷:眼下,国家亟须花钱的地方尤其是民生公共领域何其多——教育、医保、养老、保障性住房,哪一方面不大量缺钱,何至于还会嫌钱多,需要“突击花钱”呢?
然而,“年底突击花钱在所难免”确乎又是不争的事实,几乎已成了每逢年底就会定期发作的顽疾。而所以如此,原因其实也很简单,一言以蔽之,也即目前我国预算法治程度严重不足。这表现在,一方面,在预算编制、审查的源头,我们的预算显得极为粗放简陋,且缺乏必要的公开透明度和可监督性。比如,一个预算项目,究竟需要多少开支,往往欠缺精确、细化的科学计算,常常是大而化之、含混笼统地在粗线条编制,同时,预算文本又难以完全公开透明、并接受严格充分的民主审议。于是,预算单位不仅十分愿意也完全有可能虚报虚高的预算开支金额,而既然开支本身就是“虚”的、名不副实的,那么,乱花、突击地花,当然就是必然的——有道是“不花白不花,花了也白花”。
另一方面,在预算执行、跟踪督察环节,我们同样也缺乏富于效能、行政效率以及保证这种效率所需的相应惩戒规制。应当承认,“年底突击花钱”中的许多钱,并不一定都属于不正当的“乱花”范畴,而是属于依据预算安排,早就应当花出却没能及时按计划花出去的钱。比如,一季度本该花的钱,由于行政效率低下,拖沓迟滞到二三季度才花,而二三季度的钱又积压到年底,最后,为了按时完全预算计划,不得不“年底突击花钱”。
我们知道,在现代法治的语境下,政府预算实际上就是关于政府花钱的法律,那么,严格执行预算,也就是严格执行法律。而这里的“严格执行”,显然既包含数量金额上的严格,也包含质量、时间进度上的严格。这意味着,无论是预算开支数量上的虚高,还是预算执行上的拖沓延误,实际上都是一种预算违法行为,理应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
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法治现状,还远远没有达到这种严格程度。一方面,预算本身往往就不精确、具体,给预算单位留下太多自由操作、灵活支配的空间。另一方面,预算即使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只要没直接揣进个人的腰包,哪怕是存在挪用、浪费等情况,顶多也就算个“违规”问题,不大可能被追究多少法律责任。如国家审计署对2008年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显示,“发现违规资金40.5亿元,损失浪费问题4.67亿元”,但处理结果却仅是行政层面的“认真整改”和威慑力度有限的“政纪处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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